供貨商五金加工資格要求
2.1.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條件:
(1)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商業信譽良好,財務會計制度健全;(提供2017年財務審計報告)
(三)具備履行合同所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4)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基金的良好記錄;(提供近半年內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基金的證明材料)
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無重大違規行為五金模具加工;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2.供應商應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并為所投產品的生產商、代理商或經銷商,并持有有效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和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符合本項目要求的三證合一營業執照)。
3.供應商提供被投產品的有效《醫療器械注冊證》(掃描件原件供供應商為廠家使用,代理商投標時需提供復印件加蓋生產企業公章)。
2.4供應商必須持有五金沖壓加工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或醫療器械業務許可證(或醫療器械業務記錄證),不得超出業務范圍投標。
2.5.根據關于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查詢和使用信用記錄有關問題的通知(現金[2016]125號)和Yuchinchee[2016]15號文件的規定,該通知列入了未遵守信件的人員名單、異常業務清單和重大稅務犯罪當事人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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